东莞经济律师网 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收藏本站
 
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传真:0769-23090912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邮箱:939135870@qq.com

 939135870

 987103158

新闻详情

什么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劳动者无过错行为和有过错行为。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若劳动者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后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