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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护苗 法润成长—— 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

案例一:李某健康权纠纷

李某系信阳市某小学学生,2024年初,其与同学陈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口角后,双方追打期间,李某被陈某踢倒受伤并住院治疗,因其牙齿受损严重,后续还需要进行义齿种植、更换、维护等,存在较高后期费用。事情发生后,李某母亲王某多次与学校、陈某家人沟通有关赔偿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王某于2024年4月到信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有关法律事项,经工作人员引导申请法律援助,该案指派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黄明昊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当事人,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后,将陈某、学校、保险公司列入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李某的伤残情况及种植义齿相关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护理期15日、营养期45日,装配辅助器具(义齿)费用3.14万元。

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方认为自己无责的辩解,律师指出,本起事故为小孩之间打闹引起,但陈某过度反击是导致李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学校在课间时段的管理存在疏漏,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为学生投保有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校方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可了承办律师的多数意见,于2024年12月判决陈某监护人、校方(保险公司)各承担30%的责任,各赔偿李某1.1万余元。本案中,学生在学校打闹导致受伤,却遭到多方推诿,无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法律援助的帮助,受害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苏某等抚养纠纷

苏某系信阳市光山县人,与刘某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了苏某1(2005年1月出生)、苏某2(2006年7月出生)、苏某3(2008年10月出生)3名子女,2009年刘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此后苏某便独自履行抚养义务。2024年1月,苏某向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案指派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及时约见了苏某等人,详细沟通了案情。承办律师告知苏某,3子女虽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因长子已满18周岁且已完成高中学业,诉求可能不被支持。随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撰写了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判决刘某自2024年5月起按每月各750元的标准支付苏某2、苏某3的抚养费至成年。受援人对这一结果及承办律师的帮助十分满意。

案例三:梁某撤销监护权纠纷

梁某,2011年8月出生,信阳市浉河区人。其父梁某1在其出生后就离家出走;其母白某沾染毒品,2015年至2020年多次因吸食毒品、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底失联。此后,梁某因无人照看,一直寄养在福利院。

2024年9月,浉河区民政局将梁某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向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有关法律事宜。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该案需变更监护权,指派涵信律师事务所董大磊、张琛(实习)办理。

承办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梁某1和白某二人作为梁某的法定监护人无力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且白某作为梁某的母亲涉毒,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二人的监护权,为梁某指定其他监护人,并据此撰写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梁某1和白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辖区居民委员会为梁某的监护人,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祁某健康权纠纷

2024年3月,祁某的母亲祁某1到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其女儿被性侵一案有关事项。经了解,2022年,年仅12岁的祁某某被马某、秦某(未成年,2006年8月生)多次性侵,之后施暴者虽被处以刑事处罚,但祁某精神受到严重创伤,产生自杀倾向,被诊断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并指派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伍琼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约见祁某谈话中发现,祁某对刑事判决相关内容、侵权人信息均不知情,承办律师立即协助到相关部门调取了有关材料。在对证据材料进行仔细梳理后,承办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马某、秦某及其监护人主张赔偿。

历经三次庭审后,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马某、秦某赔偿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353.68元,秦某的财产不足赔偿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