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胡正东律师电话:13532690835
传真:0769-23090912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邮箱:939135870@qq.com
939135870
987103158
不是30年到期,根据使用类别,一般居住用地都是70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