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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是什么1、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登记优先原则;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法定优先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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